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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5月份初进公司并实习两月,2013年7月3号签合同一年,到2014年7月3号没续签,但是依旧在公司工作到2015年九月份,现在公司以效益不好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辞退我,让我九月底走人,九月五号那天经理口头上跟我说按照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我是不是走的太冤了,还有如果赔偿常州这里怎么算,我想要具体点的赔偿可以?

其他 2015-09-07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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