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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劳动仲裁,需要帮助,我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我于2010年6月被用工单位--A公司招聘,并且办理了入职登记,工作了三个月后,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3年。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官渡区,用工单位--即A公司在盘龙区,本人和派遣公司没有任何接触、联系、大至属于“反向派遣”。A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合同期内说要换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动法36条解除关系,我可以主张些什么?我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吗?这个仲裁的被申请人是谁?如果列为共同被申请人,需要分主次、先后吗?该去哪个管辖区提出仲裁?关于赔偿金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何核算?

其他 2015-09-08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然可以共同提两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两区都有管辖权的。
  • 您好,你把用工单位追加为第三人吧,用人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去a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就行。经济补偿金为解除之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追问】第三人和共同被申请人有什么不同?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应得工资才对吧,也就是税前工资。
    【回答】被申请人是你的用人单位,你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人只是你的用工单位。
  • 1,可以要求操作补偿金的,2,不可以,3,共同被告人,4,可以向两个区中任何一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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