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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七月出的工伤事故,右脚踝关节骨折。公司给我申请了工伤鉴定,结果是十级。用了两个月养好身体后公司通知我上班,并给了我5000元补偿,医药费只用了1000元不到也给报销了。由于本人对法律的术语难以理解,文化程度不高,想请教一下有遇到过我这种情况或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我现在是因为家里有事需辞职回家(本人是外地人,在南通上班),请问我公司还要赔偿我吗?如果有,应该有多少?之前的5000元合理吗?(本人在此公司上班将近三年,月工资2400左右)

调解 2010-11-08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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