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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看我的问题。我是被告一方,案件经过:1993年1月,原告蔡学书诉被告胡**“印刷费纠纷”一案。一审:1993年11月21日民事判决书(1994)定民初字第41号判决被告胡振寰支付印刷费5000元,诉讼费360元。一审期间被告提出反诉。二审:被告上诉到保定市中院,1994年保民中字第40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到保定中院、河北省高院。保民监字第13(1998)民事裁定书:(1)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2)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3)发回定兴县法院重审。重审:2001年2月8日,**县城**庭韩**审理,发现证据丢失,和郭**做的伪证。2月10日上诉。再上诉:2001年4月29日开庭,保民一庭刘**审理。保民监字(2001)某字民事裁定书,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2年冬天,徐水县法院下达开庭通知书,原告撤诉。案件发回定兴县人民法院,退回被告支付的5000元印刷费。被告胡**拒绝签字,要求给个说法。本案存在的问题:1.诉讼主体错误:当初是高文章(原告蔡学书之夫)承包了被告胡**一书的印刷,算账也是高**和胡**进行的。原告蔡**是当时**中学印刷厂的合同工,不是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本案根本不成立。2.“印张”错误:印张欺诈多一倍。应该是1.125个印张,高**以2.5个印张计算。3.印刷质量太差。有《定兴县质量鉴定》为证,几项标准均不符合DB/1300最低标准。另有北京市“初中语文练习答案”一书实物证据。印刷厂应双倍赔偿。2001年2月10日,在保定市中院民一庭庭审中,当庭查验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发现卷宗中竟然撤掉了11份我们的证据,有当时法庭记录为证。原告撤诉后,我们一直找法院要说法。现在定兴县人民法院让我们写一份材料,答应给我们解决,我们能否申请国家赔偿?依据什么?

国家赔偿 2015-09-11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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