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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中明确:经测绘,实际住房面积为112平方米,主房价格为310000元,阁楼面积为48.82平方米,阁楼价格为40000,车库实际面积为22平方米,价格为21000元,总价格为350000元。第六条明确:签合同时,已付主房款为200000元,车库款21000元,余额贷款240000元。总价格应是主房价格、阁楼价格、车库价格的总和,且第六条的内容也反映已付主房款90304元、车库款19164元计109468元,余额贷款240000元。足以认定合同中所写总价格350000元是计算错误造成,房屋总价格应为371000元。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开发商说最后房子总价35万,是工作人员写错造成的。 购房者说总价35万是经过协商最后优惠确定的价格。开发商说是工作人员写错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因该有开发商承担。 请专业律师说说房子总价因该是多少? 请回答说明理由,并且附带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其他 2010-11-10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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