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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我的一个朋友被告(借款人)与原告和(第三方)资金实际使用人都是朋友,在三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向原告借钱,但借条均由被告所打,资金实际人是第三方,借款中有一部分是过被告的账,其他都是走别人的账,现第三方找不到人,原告现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打借条的借款,请问被告能否推翻此借贷关系并要求追加第三方为第一被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3-08-21 12:28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追加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
  • 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欠款或者无法找到借款人的,担保人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如下区别:
      1、有担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有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即使找不到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或者只知道一些外号等别称,那是无法立案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当然,由于公告期要两个月,所以,这样情况下案子需要的时间会长一些。再次,判决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财产,可以直接由法院执行。同时,你要注意诉讼时效,过了诉讼失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 请来电详询。
  • 除非被告有相应的证据。
  • 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钱是第三人实际使用的,那么可以向法院要求追加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根据借条内容,不能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
  • 干脆作为共同被告好了!
  • 你好,可追加第三人为被告,但是借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脱离干系
  • 被告可以追加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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