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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实习生,学校在六月让我们签订了与公司的实习协议,却没签订三方协议,我们将在十月中结束试用期,但是我想离开这家公司。学校不允许且以扣留毕业证或者不给我预备党员转正作为要挟,而公司也不准我们离开,如果自离将扣我们工资不发,请问这样我们有法律保护嘛,能享有我们自己的权益嘛?谢谢

其他 2018-10-23 06: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 劳动法规定工资标准请看一下内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因此你的正式工资应该能有1900左右。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1、签订合同是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据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所以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作为应届生在实习期间已和用人单位结成了雇佣关系,正规的企业会与实习的应届生签订《实习合同》或是《实习协议书》,在该合同(或协议书)中,会就实习期限、实习费用、实习岗位、生活补贴等事宜,双方进行约定,如发生违约行为,则依据该书面约定文件追究违约方责任。
    实习合同(或是实习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签定了实习合同(或是实习协议)的应届生,已与用人单位构成了雇佣关系,因此,在实习工作中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如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出现了意外事件的情况,则应享受“工伤”类情况应得待遇(医疗、保险、就业安置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政策而定),企业为规避相应风险应该为实习生提供意外保险。   
    实习期间未签订实习期合同或是实习期协议的应届生,由于该生在实习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如在工作中出现了意外的情况,同样也应当归纳到“工伤”范围,也享应得待遇。
  •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这个是向劳动局投诉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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