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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伤者骨折,出院医嘱要看门诊,不过伤者在医治的医院看过几次门诊就没有继续治疗,又没出示是否去过其它医院继续,五月份出事,六月份出院,问过医生意见,基本要看多一个月门诊就不用再看医生。起诉材料中只有八月份的当时医治医院收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说它没有按医嘱办事?未曾去过事故处理中队调解协商过就起诉肇事者,这样做合理吗?

调解 2010-11-16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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