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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四个子女还健在,母亲去世后,子女怕老人寂寞,想安排一名子女在老人身边照顾。由于生活和工作原因,四个子女都不能在老人身边照顾老人,经与老人商定,由孙子去爷爷家照顾爷爷,平时四个子女时常去看望。孙子照顾爷爷期间,爷爷用工资款向孙子交纳生活费、房租费、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和其它应交费用。孙子只负责爷爷的做饭、洗衣生活索事(老人无病,能生活自理,从安全角度照顾)。5年后孙子以照顾患脑淤血病的母亲,搬出爷爷家不再继续照顾。此后,老人由子女送进老年公寓。老人去世后,孙子提出要和老人的四个子女(他的父亲、叔叔和两个姑姑)共同分割老人留下的遗产,这样可以吗?应该怎样处理?

其他 2010-11-14 1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想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显然欠妥
  • 如果老人没有遗嘱,应由他的四个子女继承遗产,孙子以尽了抚养义务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如果老人没有遗嘱,应该由他的四个子女继承遗产,孙子只能以尽了抚养义力较多来要求适当分得遗产。
  • 这种家务事建议协商处理为好:想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显然欠妥,但人家确实又付出了,一点不给也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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