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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家的地连在一起管理方便,我村邻居商议把我家土地租给他种植,口头协商无论何原因我都有权收回,租后两年两家地都被租方种上树苗,后来集体无偿提供樱桃苗,派人给本村人种植,种植每亩还补助600元因为我家的地已被租方种上树苗他不想把树苗移走,故两家口头协商以后占地无论以树苗,或以地赔偿,赔偿金都归出租方所有,所以放弃大队的优惠政策,没有让租方把树苗移走,现在耕地已占。只以树苗为赔偿根据,在清点树苗时本人不在现场,租方私自让新任会计把我家的地和她家的地都写成他的名字。现在他不承认原先的口头协定以树苗是他种植为由不给赔偿款,我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款?

其他 2012-03-13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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