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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住建局)已办理的”一证一书“被起诉,(撤销后又被第三方申请复议)。我局以《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四款予以撤销,理由是,女方申请房屋重建时也与男方(户主)离婚,法院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所以女方不具备申请资格,且男方在获取同一房屋重建的另一行政许可“一证一书”(女方、男方各用该房屋申请各自办理了“一证一书”)之后死亡。我局能否依据该法规撤销其“一证一书”?还有依据该法规第70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可以连男方的“一证一书”一并撤销?

行政诉讼 2015-09-24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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