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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砀山县的居民。 事件: 1. 2007年11月20日我与甲方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总共房款93000.00元 2. 2007年12月18日支付甲方60000.00元,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2008年4月8日甲方交付房产证,当天甲方把房屋钥匙交给我。 3. 2008年4月8日甲方未交付房产证,说房产证还没有办好。 4. 2008年7月9日甲方拿一个假房产证(当时我们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把剩余房款拿走。 5. 2008年7月9日之后 我多次催甲方尽快交付房产证,甲方一直以房产证未办好为由,使真房产证至今未给,一直托到现在(2008年12月6日)。 说明: 1. 2007年12月18日支付甲方60000.00元,其甲方给的收据现在已经丢失,但收款收据我曾经用数码相机拍下图片。请问:证据为数码相机拍的相片能做证据吗? 2. 2008年7月9日我出差在外,我妻子何燕支付给甲方32000元,拿回房产证(事后到房产局查询发现证是假的),但没有写下收款收据。前几天我给甲方打电话,甲方承认7月9日收房款32000元。我把电话声音录制下来了。请问双方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3. 目前我的主张是上法院起诉甲方:要求是退房,拿回房款。 根据我提供证据我能够拿回我的全部房款吗?

其他 2008-12-11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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