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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仨人是企业的股东,占13/100左右,在知情权的诉讼中法院支持我们的其它请求,不支持我们要求在查账的同时查阅并复制原始凭证(相关内容)的诉求。其理由是“原告在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会计账簿不实的情况下,该要求超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且可能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影响被告正常经营,故不予支持。注:我们仨人多年前根据企业要求在外地分别成立销售公司销售企业产品,后有一人因甘受排挤离开企业,但股权份额仍然保留。我们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财务账目不规范且有偷漏税款的可能,且被告做事一惯不诚实,因此必须查阅原始凭证对账簿进行佐证同时复制为证。

其他 2010-11-16 10: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
  • 你的问题之前也回答过,《公司法》股东知情权会计账簿不能复制只能查阅,更不用说原始凭证了,原始凭证不包括在股东知情权范围之内。 你提的问题不是靠股东知情权诉讼可以解决的,可以提交税务机关处理,通过其他途径掌握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其他侵权诉由的诉讼。可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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