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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家三口同我姥爷共同居住五年以上(有街道出具的证明)。姥爷08年去世后,我到房屋所属的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可他们说必须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几个子女的证明及每个子女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现在问题是我姥爷去世时已经90多岁,而且是二婚,派出所根本开不出这个证明。请问房管所提出的要求合理吗?下一步我该怎么办?急盼您的解答!谢谢!

其他 2010-11-17 2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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