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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重组后,将我岗位重新调整,由于我身体方面的原因,早在今年7月7日提出过调整岗位的申请,但公司迟迟未能解决,让我先在家待岗。我于9月28日收到公司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联系函,通知上说明"待岗已超过两个月时间,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根据?

其他 2015-10-02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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