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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私人开的连锁早教中心上班,去年10月21日入职的,今年9月8日至9月18日在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住院,9月18日办理出院手续,因腹部开了刀,医生建议修养一个月,故此开了一个月的病假。我拿着住院证明和病假条去单位请假,单位负责人说:“住院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合同基本工资的60%),出院后修养的一个月因不是工伤所致,不算病假只能算事假,不给予任何病假补助”,请问这样的举动和述词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5-10-18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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