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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07年3月份到公司工作20个月,合同是在07年11月30日开始签下一年的合同,08年11月30日到期,到08年12月5日已经到期5天,12月5日公司人事部给了我一张通知,说:<合同已到期,若要续签要在12月12日前续签,若12日前没有续签,则视为自动离职处理.日期却写的是12月1日.>请问公司的这种通知的方式是不是违法?如果我12日不续签的话,公司应该给于哪些补偿?如果续签时是因为公司调整岗位或工资让我不能接受而不续签,公司是否应该按解聘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2.公司是从08年5月份才给我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那07年3月到08年5月的养老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补偿给我?如果没有续签的话,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偿失业保险方面的补偿? 问题所在地:浙江-宁波 问题补充:我们公司所说的"自动离职"是自动辞职的意思,合同续签时若无法谈好,公司是否应当以解聘的方式给于我补偿?<按一年补一个月的方式>

其他 2008-12-08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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