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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国有企业(A),在仲裁庭审、法院一审举证期的答辩状中,被告都没有对双方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且还拿出许多会议纪要证明它与原告是承揽关系。一审开庭被告反悔,拿出两个不同公司的营业执照(A、B公司都是国企),被告之前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被告没有参与质证,法院也未提及;被告提交了新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的事实能反悔吗?法院违反2015年2月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九十二条”的规定吗?被告反悔的理由很牵强,理由是因为他们换了领导(董事长),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他们后来查清的真相是原告与他们没有关系,原告与B公司有关系;然而事实是:参与本案的被告代理人之一(其副董事长)从始至终都参与了本案的仲裁及诉讼,也就是说被告的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交的工作牌两个,劳动用品登记证,离职手续清单,收条(接收原告的工具及原告保管的备品备件等,该收条上盖有被告办公室的公章),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都认可了。被告辩称:虽然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中有被告的印章,那是因被告是B公司的经营托管人。AB公司分别属于不同的母公司,其两个母公司是控股关系;被告辩称他们与B公司是托管关系,他提交的证据是其母公司的一纸通知,没有其他的法律文书佐证;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其是国有企业,行政色彩浓厚,所以就凭母公司一纸通知就托管B公司了。....原告提交了工作牌两个,旧的工作牌印有B公司的名称,新工作牌明确标明原告是A公司职工,工具移交清单上盖有A公司印章,离职手续清单上的所在部门,盖有被告公章及B公司的公章,劳动用品登记证封面载明A公司全称、该登记本第一页分别盖有A公司人事劳资及生人是A公司的第二产管理部的两个公章及B公司生产车间的公章(注:该生产部门后来被被告改成了A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原告提交的工资对账簿显示所得收入是以“工资”形式发放。是曾经的B公司的生产车间发放的。(该生产车间过去是独立法人,原告去该机构上班时,刚好被B公司决议解散,但是其银行账号一直留用至今。)问题一:根据“民事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不同意被告反悔,法院能判决同意被告反悔吗?问题二:原告在二审中是否有必要增加B公司为被告?(注:我有证据显示A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有4个与B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在内),A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4年时间是同一个人,后两年B公司的法定代表是A公司的二把手(他与B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AB公司的人事、劳资、财务及办公室人员都是一套人马)...本案案情实在是太复杂,在此恳请有能力的律师给予指点迷津,本人不胜感激!

其他 2015-10-06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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