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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夏x军)与小姐姐(夏x英)双方于2009年3月1日协商建房,(主房房屋)有建房 协议,协议如下: 1.由夏x英出资30万元建房款. 2.由夏x军出建房基地4间。 3.房屋建成后双方各2间(夏x军优先选择) 4.如果征用双方各享受房屋征用款的百分之五十,其他有夏x军享受,如有变化在协商. (房屋分配再协商)------(这里的房屋分配再协商指的是夏x英出多少钱买房子双方 同意再交易) 5.以上条款双方自愿严格遵守。 这个协议有监督方2人,甲乙方2人签字。(各持有一份建房协议,未公正) 现在我们建的房子已被征用,征用共计160万,(主房屋征用款:959913元)现于10.09.05付款 给夏x英的丈夫60万。(夏x英在场) (当天打了夏x军,还说不给以后还要打,当时我们害怕就给了她钱,但现在想想她都不认我们了,我们还要当她是姐姐吗?想了又想后决定要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法律援助。) 我们想知道这样的情况下究竟夏x英应该得多少是合法的.(夏x军的妻子杨x抄送) 请律师尽快给予法律上的解答!谢谢!

征地补偿 2010-11-22 0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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