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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2005年1月受到了人身侵害,并当时在派出所立案,由于侵害人当时逃跑,派出所于2008年1月将其传唤到所,并协调医药费等的赔偿问题无结果,对其进行了拘留7天的处罚开具了《行政拘留结论》。在2008年8月将侵害人告到法庭并且法庭接受立案,在开庭时法庭和被告人提出:人身伤害的诉讼期在一年以内。基于这种情况,由于派出所当时在管这件事,一直到2008年未果后才在法庭立案的,属于诉讼时效过期吗?如果是过期为什么法庭还能接收立案?如果不属于过期?在哪里可查到相关解释或者规定?请帮帮忙谢谢了。

争议解决 2010-03-12 16: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没有过期,2008年1月派出所将其传唤到所你们双方调解未果的时间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在2009年1月前提起诉讼都没有超期。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你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胜诉的权利不受保证,这时程序问题,法庭仍可立案
  • 你好:诉讼时效没有过期。时效是连续不主张权利的时间。事发后由于侵害人逃跑你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及时报案说明你已经要求处理解决。公安机关立案始终没有结案,侦查期间属于你主张权利期间,时效也自然不存在过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时效应当自公安机关调解无效并告知你后开始计算。   
  • 诉讼时效过了,你丧失的只是胜诉权,法院可以受理你的案子,但是不能支持你的诉求。
  •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你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并不当然丧失诉权,即法庭可以接收立案,但只有到了承办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你超过诉讼时效,你丧失了胜诉的权利.除非对方愿意就此事赔偿你,否则你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 派出所的受理可以视为是时效的中断.因此,一年时效应从派出所结案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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