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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我借钱,用于偿还他欠乙的债务,当时是用丙名下的一套房产做的抵押,现在我帮甲还钱后,此房产又抵押给了我并办理了登记和全权委托公证。但因为我不懂手续的原因,在甲打给我的欠条和收条上都没有写丙是用房产担保而且也没有丙的签名,在房产局填写的房产抵押登记表中,丙又被我写成了主债务人,上面也没写甲的名字。但当时丙的真实意思确实是用房子为甲担保的,我有丙表示用房产抵押担保的录音和打钱给乙的银行流水。现在甲失踪了。房子被我用全权委托卖了,现在丙找我,问我要房子,或者给卖房的钱。 请问:1)我和丙没有签任何债务合同,丙也没有打欠条和收条给我(条子都是甲打给我的)钱也不是打给丙的,丙现在说无主债务合同,抵押合同无效? 2)在录音中丙说过用此房产为甲抵押担保的意思,也是他当时的真实意思,但登记的抵押合同中丙又被写成主债务人,甲没有体现在合同中。 3)这种情况下,丙起诉我的话,我是不是肯定要还房子或者给卖房的钱?上面提到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法庭上能起多大的作用? 当时的合同都是我写的,又不好说他们恶意串通。

其他 2010-11-23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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