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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一年多(09年9月到2010年11月),期间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协议,未缴纳保险,现在我要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但是这家公司已经在几日前注销了,只有另一个名字的公司,是今年3月才注册的,请问我向后者公司投诉有用吗,

仲裁 2010-11-24 1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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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后者公司投诉有用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要看你们原有公司注销的原因,是合并还是分立。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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