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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原告某承包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就某项目签订了一份前期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包括动拆和“七通一平”,房地产公司按面积分四期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公司由于疏忽,对在项目基地红线边缘的两所协议规定应该拆除的民房未予拆除。房地产公司知道这个情况,但就是一直不予提醒,而且不加说明的拒绝了大部分工程款,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该项目完工。结算过程中,承包公司根据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欠的2000万元工程款,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承包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任务,两所民房仍未拆除,而且还拖延了工期。 试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能拒福工程款?

争议解决 2010-12-01 2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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