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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进公司上班至今,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连续签了两次,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前两天公司要求补签续签部分,时效为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有侵害我们的利益吗?请问这样还可以申请公司补偿吗(2014年8月1日--2015年10月21日之间)?谢谢各位!!!!

其他 2015-10-23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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