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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时参与五年制农村教师定向培养的项目,2014年毕业。于2014年8月与本地教育局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时间是五年。合同里明确写的有当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在实习期内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当乙方违约时,要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的两倍,另外还要赔偿两万元!我刚刚过了实习期,如果我现在想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付合同里写的所有费用?这份合同在甲方违约时的赔付情况没有说明,完全限制乙方,所有的合约条件都是限制乙方的。这是否是不公平合同?对于我现在解约是否可以利用这一条减少违约金的赔偿呢?

其他 2015-10-24 0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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