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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本人不胜任岗位为借口,于合同到期前2个月免除本人经理职务,为了得到经济补偿,本人坚持工作到合同期满前2周提出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单位说在降职后的2个月工作已默认新的岗位,发生事实上的合同变更,单位提出按照降职后的待遇续签合同,实际上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降低原来的合同约束条件,因此没有补偿。请问“默认”的说法是否正确?本人不愿意降低待遇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已申请劳动仲裁昨天刚收到裁决书,对本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公司变更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符合合同约定。本人履行了降职后的新的岗位(专员)职责,领取了相应薪水,该变更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以对原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条件提出续订合同应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本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请问如果我到法院上诉有无胜诉希望?谢谢!

其他 2010-11-30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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