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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9月,在厂里上班参于设备抢修时右手小指被钢板压伤,随后同事将我送到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确认为骨折,做手术进行穿针固定,到厂里要钱,厂长说让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等出院了拿着发票到厂里报销.十月底我将住院里的全部资料拿着找厂长,厂长又说先放他办公室他看看再说,现在马上都12月了,期间我又找厂长五六次,他总是拿这理由那借口敷衍我,也不给具体的解决方案,明显的就是不想给报.我该通过什么方法解决,在家休息期间每月只给生活费450元,是不是合法?

其他 2018-04-04 21: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具体的处理是这样的,在发生事故的24小时内向社保局报备,然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所要求的提供相应资料。
    2、如果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可以进行医疗残疾鉴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员工没有达到伤残的等级,那么此员工也就得不到任何的医疗赔偿,但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在社保局进行报销,记得,报销医疗费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要等受伤员工的医疗结束期完了以后再去报销。具体报销的费用项目,社保局会告诉你们哪些项目可以报销,哪些不可以报销。 二是如果员工经过伤残评估委员会评估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同时医疗费用和第一是一样的。
  •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依据:劳动法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步骤如下: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 先申请工伤--进行工伤鉴定--要求赔偿
  • 你好,像你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1、先申请工伤。2、进行工伤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这是赔偿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赔偿多少的依据。3、针对此事,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直接到所在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4、最后提醒一点,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拖,时间越长越对受害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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