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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某建筑队的负责人,其组织一批工人为北京二建公司提供劳务。截止2007年2月,二建公司共欠王某建筑队劳务费4、8万元。2月13日,工人郑某、刘某、田某等人找到王某要钱。王某称二建公司欠其劳务费13万元,让他们与自己一起找二建公司经理郝某要钱。当晚,王某带领几个人携带尖刀、绳子、胶带等来到郝某家。索要不成,王某即指使几个人动手拿郝某家的东西抵债。郝某阻拦,王某便让人将其一家三口捆绑。郑某、刘某、田某等拿走手机、现金等物。离开时将郝某之子强行带到朝阳区一处地下室拘禁。郝某夫妇随后报案。 2月14日凌晨,王某给郝某打电话,让郝某上午10时带15万元到某餐厅交换其子。后又让他带17万,因为还有手下的四个人需要打发。 2月14日上午8时许,王某打电话给其女友林某,说有人欠了他的17万工程款不给,他已经将他的儿子绑架,让林某和郑某一起去取钱,取回之后就放人。林某与郑某取钱时被抓获。其他人也相继被抓获。

刑事辩护 2010-12-01 0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王某和郑某等人已经构成绑架罪及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 刑事案件的判决是要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如动机手段主观故意程度,后果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法定或酌情的减轻从轻情节归案后的情况悔罪态度怎么样等,建议及时委托当地刑事辩护律师处理。
  • 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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