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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7%,并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 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10-12-02 11: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农机公司和利大商行提供的保证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农业银行有权直接起诉农机公司。 2、发达公司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农业银行可以要求发达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农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发达公司追偿,向发达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农机公司和利大商行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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