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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一位试行用期员工在今年十月份下旬入职,工作了五个个工作日后辞职了,因为单位已经帮他办理了工资卡,并且已将下旬至月底工作日的工钱一并打入其帐号内,在他最后工作日我们和他只作了口头协议:将五个工作日之外的钱款及时返还,并还将其劳动手册暂扣以作抵押.但其拿了工资后至今未来还款,我们催其尽快还款,他总是称自己事务繁忙,试问这种案例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其他 2010-12-05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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