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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A公司属于独立公司。第一次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一半成立新公司为由转让了A一半的股份给B公司,第二次再以转让另一半的股份为由,A公司全部退出,由B公司全面接手并继承原有员工合同。员工能否得到补偿?此行为是否属于专法律空隙?如不能获得赔偿,该如何对现有工资福利等在法律方面与B公司进行规定。

股权转让 2015-10-31 1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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