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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2月4号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上面写的原因是本人不胜任本职工作,经济赔偿1个半月的工资7000元,我不同意写的原因合钱数,没有在上面签字。我是2007年5月9号正式在公司适用,2007年8月1号签的正式劳动合同,今年8月1日又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而且我从事的是房地产销售工作,公司还以交房提留的形式压着我10%的提成钱,另外从来没有歇过年假,节假日都不休,一周工作55个小时,从没有加班费和补偿,我问您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末赔偿我对?我去仲裁应该怎末说?多谢!

调解 2008-12-12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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