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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份基本工资2100+保险300+全勤100+销售提成1057+完额奖金280共计383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24元/月(十二个月工资卡流水,平均工资)*2.5年*2倍共计30120元。以上共计3837+30120=33957元。二、事实、理由:1.申请人于2013年10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同年11月签署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9日在未知前提下,被被申请人强制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服务两年十三天。2.。每天工作时间分早晚班倒班制。早班:早8点15分至下午3点,晚班:下午2点30分至晚9点。3.申请人每月工资构成:底薪2000元,工龄100元,保险300元,全勤奖100元及销售提成和完额奖金。4.公司地址现已变更,迁址君瑞国际。   上述已确定双方为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法给予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应当有拖欠、克扣或其它理由不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凡在劳动用工、劳动合同,所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中,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向贵会仲裁,请求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仲裁 2015-10-29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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