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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于1996年至1997年分别向黄某借款6笔计本金人民币38400元,约定月利息2.5%(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到2006年1月间李某已还黄某37000元。到了2009年黄某向李某索要利息引起打架,到2010年5月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本息16万元。李某认为欠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只是借条没收回,当时言约叫黄某自行撕毁,想不到现黄又拿该借条起诉。认为本案从2006年1月至2009年发生纠纷时已过二年诉讼时效。请问,1、该案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2、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 2010-12-05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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