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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打假人,到我药店指定要购买某款普通食品,药店本无该款产品经营,联系进货后将产品销售给了对方。对方购买后,立即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该产品是以非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的普通食品,意在按货款金额进行索赔。该款食品名称为**牌大豆复合胶囊,属进口普通食品,该批产品出具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验局的的卫生证书,但在标签的配料表中标示有:大豆浓缩物(含大豆异黄酮),且标注有适宜人群:成人的字样。经查,成分中所含有的“大豆异黄酮”并不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在国药局公布的”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本人对该文件理解为作为保健食品生产的大豆异黄酮在注册申报的规定,并未限制大豆异黄酮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但在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文件中,规定为:“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本人认为只有此文件明确了大豆异黄酮胶囊不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但未明确在该文件出台之前的产品应如何处理,且此文件的表述为“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但目前该产品只是在标签中将大豆的有效成分进行了标注,并不能说明该产品是以大豆异黄酮为原料进行了提取,且已经获得天津出入境检验部门的卫生证书,为此我药店认为至少从产品表面来看不能立即认定为是大豆异黄酮提取物生产的,应属于标签存在瑕疵,因此拒绝了与打假人提出的要求赔偿5倍货值金额的调解,但工商现要以该产品涉嫌以非普通食品生产普通食品为由对我药店进行行政处罚,为此我想咨询一下:1、工商的处罚是否合理?2、我药店如果对工商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有胜申诉的机会?3、如工商对我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投诉人向法院起诉申请赔偿,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其他 2015-10-30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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