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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8日甘肃省某高校学生王某与兰州路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卢某签订培训协议,2013年3月27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后王某利用课余时间先后培训了几次,自同年8月之后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去培训,2015年4月王某与卢某联系要去练车,卢某以培训费用上涨,之前科目二课时已全部用完为由,要求王某缴纳3600元,否则不予接纳,王某以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双方发生争执。2015年8月王某与该驾校蓝某以每小时80元约定,由蓝某指导其学习10小时。2015年9月30日在蓝某的指导下,王某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预约系统成功预约科目二考试,考试之前王某在车管所及金华驾校参加集中培训,培训费用共计1000元,2015年10月21日王某到车管所参加考试时,发现没有考试预约凭证(按照规定,考生的考试费用首次费用包含在报名费里面,补考费用由考生交给驾校,再由驾校统一交给车管所,车管所不受理个人缴费业务),后与驾校联系,驾校让跟教练联系,经联系,教练告知2015年9月初因换教练证所以所有学员都预约不了考试,后王某发现当天跟自己同一时间考试的竟然有卢某的学员。到车管所了解,王某发现按照现有的规定,并无教练证换取期间学员不能考试一说,并且如果王某这次不参加考试,将损失一次考试机会,一旦丧失3次,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后王某多次与卢某交涉,卢某才告知因其费用没交清,所以让驾校不给其缴费。这个案例的起诉状怎么写

其他 2015-11-02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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