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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三人一起做一点小生意,几乎都没有投入(在朋友处赊货物回来卖)。但原来有口头协议:规定业务发展之后,大家分别占多少股份(即:含赊货的人共四个股东)。 现在除了原来的买卖业务,还做了一些与那些买卖物品有关联的工程类业务,并且注册了“有限公司”,但公司是以三人中的一人的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公司(因为口头协议中,此人和赊货的人各占40%,另外二人各占10%,而赊货的人不方便挂名到公司里头来)。赚到的钱也从未分过红,都滚到现有业务中来了。 现在四人一致同意,不变更公司的注册性质,签一份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 我就是上面提到的10%小股东,且推举我来执笔起草协议,现特来请教大律师——该如何写?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重点要注意什么? 谢谢!!

刑事辩护 2010-12-07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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