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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2012年5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因职位与薪资调整,重新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上班约定的地点为广州,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2015年10月公司以全城调动员工岗位为由,欲将某员工调往B公司的分店上班,A公司与B公司同属集团公司旗下的的子公司,双方各具独立法人,而且据了解B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公司称不需要与某员工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保持原来的职位与基本工资,社保还是由A公司缴纳,让员工在规定日期内到B公司分店上班,员工坚决拒绝了公司的调动安排。公司方称如不按时到新工作岗位上班公司就以旷工处理,旷工3天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违法,员工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到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15-11-05 1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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