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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亲戚共同投资房产,因为亲戚贷了几套房贷,资金紧张,拉我共同投资,亲戚比我先购买此房产,我后进入的,但所产生的房款税费都是按比例承担的,合同规定也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房屋出卖所得,当时合同约定为了买卖手续方便产权只属亲戚一人的名字,现在房屋已经由出售,但合作的亲戚想多分钱。 1.要求我进入前的前期收益,房屋出卖时是委托售楼处的经理出售的,现在亲戚同时又让此经理出具了我进入时此所投房产的当时的一手房的价款。我想问的是亲戚是否可以要求前期收益? 2.亲戚为了少交税,所以与买方签的是阴阳合同,由于房屋出卖的事情是亲戚一方全权办理的,所有的单据都在她的手里,本人在不同意她多得前期收益的前提下,亲戚又利用另一种手段想多得收益,就是利用阴阳合同,按照少交税款的凭据,说少卖了房款,少分给我房屋投资收益。但是本人之前有交流的邮件和一次对房款的录音对话,对话中有亲戚对所卖房款的确认。我想问的是阴阳合同及交税的票据所确立的假售价,从法律角度(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同时对我的录音对话和邮件所确认的真售价,从法律角度是如何判定的?

其他 2010-12-12 14: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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