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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第六项违约责任第一条:“乙方须提前五天支付房租。逾期支付滞纳金为日租金的千分之三,逾期超过三十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保证金不退还”。现在情况是到达了一个月,但合同中“中止”能否可以按照终止解释,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已经达到违约要件是否一定要走催款程序后条款才能成立。包括乙方补交房租这一条款是否依然有效。

其他 2015-11-09 0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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