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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南方就职,公司是北方的。由于就职单位没有在南方开设分公司,无法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但在签订劳动协议中,有明确的社会保险支付方式:“由乙方个人在当地缴纳,凭当地社保所收缴票据,每年分两次报销,(时间一月和七月)将前半年票据寄至甲方,甲方审核后,将甲方承担部分发放至乙方工资卡货邮汇至乙方。” 同时还签订保证书:本人保证在当地缴纳社会统筹保险,按公司规定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凭票报销,如不缴纳责任自负,与本公司无关。 请问以上条款是否合法,如果本人离职还能否要求该公司补偿我的社保、失业保险的赔偿

其他 2010-12-08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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