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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过程中,交房是租客没有对室内玻璃安全问题提出异议。使用过程中,手碰玻璃导致玻璃破碎造成的人身伤害,业主是否需要承担伤害责任?租客是否要承担损坏玻璃的责任?如果合同中写明交房租金的日期和方式,但后期短信协商变更交租金日期及方式,没有写补充协议。如果发生纠纷时,短信信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还是以合同为准?

其他 2015-11-05 0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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