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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今年九月份考入一家县医院的事业编,当时跟人事局签的合同,试用期一年,约定服务期三年,期间内辞职要交三万违约金。人事局于10月上旬通知我们上班,但10月份没有工资,说是适应期。现在在单位工作了有近一个月时间,因为个人原因想辞职,人事局让交三万违约金,不然不放档案。请问这笔钱必须得交吗?可以不交吗?请解答,谢谢

其他 2015-11-11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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