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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没有提前通知这一事项让我知道。当天谈判的时候要求我立即在解聘通知书上签名,我再三要求让我多点时间考虑,可公司人事就胁迫说一定要现在签字,所以,没办法就签字了。可后来觉得经济赔偿不合理,要求将已签字的通知书拿回给我,公司不给回我。请问,在签字后不到一个小时内已经发现合同不合理的条件下要求将解聘通知书给回我,公司不给,这样在法律上是怎么性质?是否有一段时间叫做“考虑期”呢?如有,时间期限是多久? 另外,我其实是不同意解聘的,如果我不同意解聘,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是否应按照两倍经济补偿金赔偿?谢谢!

仲裁 2015-02-20 11:1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把通知书的内容说清楚,不然,不好判断。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若非自愿离职书,可主张双倍赔偿。
  •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 关键在于签字的书面材料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具体情况不清,建议电话详细咨询专业律师
  • 公司应当提供一份书面通知书给你,然后你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年限+1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若有疑问,欢迎进一步联系,
  • 可以举张赔偿金,具体请相关资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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