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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校办厂改制,乙租甲校房产,租期15年,1999年4月,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租期延长10年,租期自1996年1月至2021年1月止。2000年5月市政府把甲校作价1000万出售给丙校,甲校未把此情通知乙。2001年11月,丙校发函通知乙,要求乙向丙缴纳租金及解除租赁协议。乙收函后,即找甲校领导问为何出售房屋不通知乙,现租金给谁?甲校领导要求乙将租金交给甲校。至今甲校每年向乙收取租金,乙年年交清了租金。2013年3月,丙校向乙发解除合同通知书,2014年6月丙校以乙不交租金,租赁期限已届满为由起诉乙,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合法吗?

其他 2015-11-13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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