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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死亡,继承人之一放弃继承,该案是否可以终结审理。

其他 2019-07-13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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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终结审理
  • 民事债务纠纷撤诉之后还能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继承人死亡之前的继承人能否有继承权: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和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制度是属于特例.代位继承制度属于继承权的延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且只适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除此而外,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享有这一权利。
  • 必须所有继承人放弃。
  • 答:不可以,追加原告,由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没有其他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终止诉讼。
  • 没有确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先中止,没有继承人对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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