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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申请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本人是2009年12月10日进入公司的,今年12月9日一年的合同到期。单位也不续签合同,就结算完工资就叫我做工作交接了。 我在2009年12月10日到2010年12月9日之间的365天每天都在工作,并且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是8小时(有记录的)。请问我可以要回“延长工作时间”大约104天和11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吗? 因为我的原公司说他申请了劳动行政部门“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文时间是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紧接着又在2010年7月拿到了日期是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文。公司说我工作的时间跨越他所申请的两个周期,在这两个周期里单独看,我的“工作时间”都不算“延长工时”。 天哪,要是诉讼时原公司以我的“工作时间”不在他所申请的“批文周期”之内抗辩,我可以顺利要回“延长工作时间”大约104天和11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吗?

其他 2010-12-14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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