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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员工在国外驻中国的公司里任职超过10年,而现在这公司要强迫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且不是无固定的合同,是那种和新员工一样的合同,这样子合法吗,这员工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08-12-19 12: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本人认为还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若为雇佣关系,显然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的权利的。因为国内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都要承担的义务就是因为换了主体而豁免了一切义务也体现不了法律的公平,同时也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内、外资法人平等的原则。
  • 你有权拒绝劳务派遣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你好,公司做是不合法的,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可以申请仲裁。
  • 外国公司驻中国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该分支机构上班。你们之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此我认为你要求补偿工龄款比较难。如果原来是与国内注册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改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员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如还有不明确之处,可进一步咨询我。
  • 1、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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