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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一辆**轻卡车辆。在与车辆上户中,被车辆管理所判定为不合格车辆。1、判定理由是汽车生产厂家的公告与车辆实际不相符,故判定为合格/2、本人在提车时公里数为820.6公里,本人驾驶该车辆往返郑州一趟该车公里数让然为820.6公里。该车是4S店从南阳借调来的,本人怀疑该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与显示数量不符,怀疑不是新车。按照消防属于欺诈行为。要求4S店做3倍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15-11-18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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