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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在今年9月份开始在一家私人幼儿园上班,是一名煮饭阿姨。11月5日中午我妈身体不舒服请假了去医院看病,经治疗后病情好转,第二天就照常上班,下班时间才去打针治疗,直到11月12日早上病情加重一早向幼儿园院长请假去医院看病,经医生诊断后需住院治疗一周,得知这结果又打电话告知幼儿园院长并建议叫我姑姑代替上班煮饭,院长说不用叫了她妈妈煮饭,到下午时幼儿园院长来电话告知要解雇我妈请了别人。请问我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事实,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在员工生病就医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明确应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其他 2015-11-19 0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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